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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毫米波太赫兹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北京市石景山区毫米波太赫兹产业发展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毫米波太赫兹产业发展联盟 。(英文名称是Millimeter Wave and Terahertz Alliance,缩写MTA)

第二条  本联盟由北京欧华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等多家毫米波太赫兹科技领域科研单位和高科技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石景山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加快我国毫米波太赫兹产业发展,搭建产业协作与孵化平台,充分运用政用产学研,提高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我国在通信、自动驾驶、航空航天、安全防护、生物医学、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技术水平与制造能力。

第四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联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本单位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石景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7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开展毫米波、太赫兹领域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标准制定、产业孵化、产业协作、技术成果转化、国际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共享、投资合作、共同发展的产业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六)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七)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八)有权申请为理事会员;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会员:

除享有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六)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七)可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八)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

(三)未经理事会许可,联盟会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四)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六)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七)理事会员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八)理事会员需积极参加理事会议;

(九)遵守联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在会议期间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23年 3月 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字:











监事会成员签字:







                                                            本单位 (公章)                     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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